壹、 依據: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原住民族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貳、 目的:
配合本會產業發展政策、就業市場需求及「107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結果,針對原住民族想要(再)參加政府或民間機構所辦理之職訓項目,訂定本運用計畫,俾利訓後媒合就業機會,提升職業訓練成效。
參、 用途主軸:
1.社會福利服務業之訓練─照顧服務、保母等訓練為優先。
2.觀光旅遊服務業之訓練-民宿管理、餐飲服務為優先。
3.文化產業技藝類(含文化創意)、農、園藝、造景之訓練。
4.美容(含美甲彩繪)、美髮之訓練。
5.商業行銷類-商業模式、數位經營、廣告傳播、品牌溝通之訓練。
6.職業駕駛-普通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駕照之訓練。
7.電腦資訊類-丙級電腦軟體設計技術士、乙級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及丙、乙級網路架設技術士。
壹、 計畫類型:
1.訓用合一計畫-保證就業訓練計畫、輔導就業訓練計畫(全日制訓練)。
2.在職訓練計畫。
3.考照訓練計畫。
壹、 計畫申請單位:
1.本會。
2.各級地方政府: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3.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4.與人才培育有關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1) 預定進用原住民族之民間事業單位。
(2) 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3) 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育有關者。
壹、 辦理期間:
1、 計畫執行期間: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2、 計畫受理期間:
申請單位應於109年2月21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3、 計畫審查期間:
- 109年3月底前完成計畫初審。
- 109年4月底前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務單位組成複審小組會議審查各項計畫核定結果,是日請申請單位派員簡報。
- 核定之審查結果另函知地方政府核定之計畫及納入預算額度。
4、 計畫審查方式:
-
審查方式:
- 經申請單位研訂計畫提出申請,由本會原住民職業訓練主辦業務單位進行應備文件初審後,提交本會複審小組委員會議審查核定。
- 本會複審委員會議成員至少4名,由本會處長為召集人,其中專家學者委員至少2名,以及具原住民籍專家學者至少1名。
-
審查原則:
- 申請計畫應符合109年度原住民職業訓練運用計畫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 申請計畫內容應具完整、合理及可行性,若申請計畫為訓用合一者,應輔導就業人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壹、 申請單位應注意事項:
1、 申請單位應於期限內備妥計畫書(一式10份,格式如附件1,另電子檔email至project9704@a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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